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吉林市分校
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了加强“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保证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吉林市分校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依据吉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教务管理的特点,结合我校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在国家开放大学平台,本、专科学历教育各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入学注册
第二条:教务教学处根据省校批准的招生计划,负责组织学生报名注册工作。
第三条:开放教育专科的注册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者;开放教育本科的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第四条:本、专科各专业招生实行国家开放大学入学资格审核制度。
1.教务教学处办负责入学资格的初审。申请参加学习者,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和要求,学生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版近期免冠相片数张、本科生另需携带学信网学历认证结果,到校报名后将初审合格学生的档案材料上报省校复审。
2.省校负责对我校初审合格学生的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学信网学历认证结果进行复审并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
3.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对省校复审合格的学生进行终审。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入学资格审核的学生,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五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审核、取得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时,学生须认真校验省校下发的《吉林市开放教育新生基本信息核对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六条:省校按照国家开放大学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电子版入学通知书需学生本人登录学习平台自行下载。
第七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本、专科各专业的学分要求,以每学期省校下发的专业规则为依据。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内有效,如果8年内学分没达到要求,学籍自动注销。
三、课程注册
第八条:学生在专业规则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九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进行课程注册。
1.各学习中心统一办理课程注册。
2.学生根据学习中心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对专业规则内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5、教务教学处每学期在省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课程注册信息通过一网一平台上报省校。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及省校的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国家开放大学和省校的考试文件要求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五、免修免考
第十二条: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省校、国家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六条: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
第十七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拟转入的学习中心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时方可转学。
2.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2周)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省内转学需填写《国 家 开 放 大 学学 生 省 内 转 学 审 批 表》(见附表),省外转学需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见附表)。
3.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内或省际转学审批表、成绩单到转出、转入的学习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规则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校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 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第二学期可以申请转学。
7. 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间转专业。
2.学习中心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
3.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4.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含第2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表1),经省校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规则要求和学分替换等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校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第二学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见附表),学习中心上报我校教务教学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校及国家开放大学批准,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不可恢复。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省校的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七、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专业规则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且学习时间不低于专业规则学制规定年限,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见附表),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新华社统一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5.国家开放大学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开放大学每年为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根据实际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吉林市分校毕业证书、毕业档案领取时间依实际情况而定。
八、学位
第二十四条:本科毕业生达到所修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的条件,符合国家开放大学申请学位资格的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表),向国家开放大学或授予学位的高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学位申请、审批的具体事宜,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或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原件。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毕业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学校申请,学校上报省校,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见附表)。
第二十九条: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办理流程按照国家开放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合作高校的学位证书遗失,合作高校不予出具学位证明书。
十、毕业档案
第三十条:通过国家开放大学毕业审核并取得毕业注册证号后,由教务教学处统一办理毕业档案。
第三十一条:毕业档案遗失不再补发原件,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和成绩单,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毕业证书、毕业档案(《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成绩单》)均一式一份,学生毕业后统一领取自行保管,学校不予保存或保留。
十一、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书费及应缴费用(包括补考考试费、毕业照片采集费、学位报考费)。
1、学生转学、转专业、退学涉及具体费用标准及结算办理,以学校财务处要求为准。
十二、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校可通过设立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选、学生活动评选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五条: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按性质主要分为违纪、作弊、替考和扰乱考试秩序等四类。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依据《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考场纪律》等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国家开放大学、省校、我校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读期间需要开具的在籍证明,由教务教学处开具。证明内容需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入学时间、专业、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后需要开具的毕业证明,由教务教学处开具。证明内容需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入学时间、专业、毕业电子注册证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九条:在籍学生或毕业学生需要成绩证明,由教务教学处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四十条:其余各类学生的成绩证明,如教务教学处无法打印可申请省校开具。
十四、附则
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省校籍管理的新要求进行转达、更改、完善。
第四十二条:教务教学处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订、补充事宜。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吉林市分校教务教学处
2022年11月16日
附表: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学 生 省 内 转 学 审 批 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
民 族 |
| 籍 贯 |
| |||||||
职 业 |
| 职 务 |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户口性质 |
| 身份证号 |
| |||||||
通讯地址 |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
入学时间 | 年 春( )/ 秋( ) 季 | |||||||||
转学理由: 1.工作变动( ) 2.家庭搬迁( ) 3.其他原因 : | ||||||||||
转专业理由: 1.工作变动 ( ) 2.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 3.其他原因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籍异动情况 | 转学前 | 学习中心(教学点) |
| 学 号 |
| |||||
专 业 |
| 学生类别 |
| |||||||
转学后 | 学习中心(教学点) |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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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 学生类别 |
| |||||||
转 出 分 部 意 见 |
学习中心(教学点)主管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分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转 入 分 部 意 见 |
学习中心(教学点)主管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分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①“文化程度”为入学时的文化程度。
②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学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③“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④学生只进行转学,不需填写“转专业理由”一栏。
⑤此表一式五份, 分别留存国开总部、转出分部及学习中心(教学点)、转入分部及学习中心(教学点),由转入分部报国开总部。
附表: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学 生 省 际 转 学 审 批 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
民 族 |
| 籍 贯 |
| |||||||
职 业 |
| 职 务 |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户口性质 |
| 身份证号 |
| |||||||
通讯地址 |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
入学时间 | 年 春( )/ 秋( ) 季 | |||||||||
转学理由: 1.工作变动( ) 2.家庭搬迁( ) 3.其他原因 : | ||||||||||
转专业理由: 1.工作变动 ( ) 2.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 3.其他原因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籍异动情况 | 转学前 | 学习中心(教学点) |
| 学 号 |
| |||||
专 业 |
| 学生类别 |
| |||||||
转学后 | 学习中心(教学点) | | 学 号 |
| ||||||
专 业 |
| 学生类别 |
| |||||||
转 出 分 部 意 见 |
学习中心(教学点)主管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分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转 入 分 部 意 见 |
学习中心(教学点)主管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分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①“文化程度”为入学时的文化程度。
②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学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③“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④学生只进行转学,不需填写“转专业理由”一栏。
⑤此表一式五份, 分别留存国开总部、转出分部及学习中心(教学点)、转入分部及学习中心(教学点),由转入分部报国开总部。
附表:
国家开放大学
学 生 转 专 业 审 批 表
姓 名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
入学时间 | 20 年 春( )/ 秋( ) 季 | |||||||
学生类别 |
| 学习层次 |
| 学 号 |
| |||
现修专业 |
| 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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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修专业 |
| 班号 |
| |||||
专科所修专业 |
| |||||||
转专业理由: 1.工作变动 ( ) 2.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 3.其他原因 ( ) 申请人签名(手写):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 ||||||||
教学点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电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①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专业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②申请人为专科层次的学生,不需填写“专科所修专业”一栏。
③“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④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教学点、省级电大和中央电大。
附表: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班 号 |
| ||||
入学时间 | 年 春( ) 秋 ( )季 | 学 号 |
| ||||||
证件号码 |
| ||||||||
学生类别 |
| 学习层次 |
| 专 业 |
| ||||
退学原因:
申请人签名(手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分校(或教学点)意见:
经手人签名(手签字): 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分部意见:
经手人签名(手签字): 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
学 号 |
| 专 业 |
| |||
专 科 学 生 申 请 |
本人已达到专科毕业要求,申请毕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本 科 学 生 申 请 |
请在以下选项中选择一项,并在相应选项后签名,多选无效:
1. 本人已达到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2. 本人只申请毕业,自愿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3. 本人虽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因需申报学士学位, 自愿暂缓毕业,学籍有效期内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后,再申请毕业并申报学士学位。 如以后学期仍选择暂不毕业,本人亦同意每学期重新申请,否则可视为本人申请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教 学 点 意 见
|
经手人(签名):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① “本科学生申请”一栏,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并在相应选项下签名。多选或其它标记无效。
② “主管部门公章”需加盖学生所在教学点学籍管理科或上级部门公章,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附表: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学号(全码) |
| ||||
毕业时间 | 年 一月( ) / 七月( ) / 九月( ) | ||||
个人申 请 | 本人参加了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 专业学习,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已达到学位授予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习中心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分部 学位审核委员会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意见 |
年 月 日 | ||||
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须填写准确信息并粘贴好照片,学习中心、分部意见都需盖章确认后上报。
附表:
国家开放大学
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证件号码 |
| ||||||
学历层次 | 专( )本( ) | 专 业 |
| ||||
毕业时间 | 年 一月( )/ 七月( ) | 注册证号 (电子注册号) |
| ||||
1.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 ⑴毕业证书丢失 ( ) ⑵毕业证书损坏 ( ) ⑶其他愿因 ( ) 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2. 申请人承诺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是真实的
申请人签名: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 |||||||
分部 意见 |
经手人签名: (分部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